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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科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发布日期:2017-12-31

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6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

  3、《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
 
申请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办理资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和地区计划、缴存风险处置备用金的方式和银行名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5年以上,企业为其购买的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

  (六)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装订成册

办理地点

珠海市人民东路市政府大院5号楼1216房

 

办理时间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1.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

 

联系电话

经济合作科审批业务咨询电话: 2159866

市商务局经济合作科科办事指南网址:http://www.onesunfloor.com/wsbs/bszn/jjhzk/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审核材料,核验原件;
2
、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交材料通知书)
3
、内部承办。
4
、办结并通知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网上办事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http://odi.gd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
2
、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交材料通知书)
3
、内部承办。
4
、办结并通知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